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改革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新时代背景下,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对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新时代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改革要敢于“破”和“变”,法治要守住“立”和“定”。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首先,改革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改革需要法治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坚实的制度保障,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移;法治也需要改革来不断提出新课题,通过自我完善适应社会变革需求。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既要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防止改革偏离正确方向,也要及时调整优化法律制度体系,使法治建设与时俱进,为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正如航船需要舵手掌控方向,更需要指南针确保航线正确,改革与法治二者缺一不可。
其次,改革和法治需要相互促进。改革之势锐不可当,法治之基固本培元。改革要敢于突破旧有制度束缚,但这种突破必须严格遵循法治框架,不能以破坏法治为代价。同时,法治建设要主动适应改革进程,及时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坚持改革与法治同频共振,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方能实现二者效能叠加,产生“1+1>2”的协同效应。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
法治领域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动力。法治现代化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更要求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和法治实践的有效运行。
首先,改革促进“良法”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是实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重要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这一要求为我们兼顾改革和立法指明了方向。在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废除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旧法,制定和完善符合改革需要的新法,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和与时俱进。同时,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草案与改革进程紧密结合,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其次,改革推动“善治”有序进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要求为我们加强法治实践提供了重要遵循。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在法治的轨道上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改革要遵循法治原则,符合法治规律,坚持法治精神。法治为改革的实现设立基本秩序和运行框架,既为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扫除改革阻力,又能有效巩固改革的成果。改革是奔跑的火车,法治则是纵横的铁轨,使改革的效率更高、影响力更大。
首先,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能够为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使重大改革做到于法有据;同时,立法能为改革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避免改革突破制度底线、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赖;最后,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巩固改革成效的基本路径,既能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又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改革成果转化为社会共识行为准则。
其次,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法治思维的内涵及提高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责思维的统一体,法治方式则是法治思维指导下的行为实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求持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治观念,在改革实践中锤炼法治思维能力。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厚植法治文化土壤,营造尊法崇法氛围,筑牢“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法治理念。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法治在改革的推动下不断完善,改革在法治的保障下行稳致远,将为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作者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教授)